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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88号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本站
任职关键职位历经十多载,最终因贪欲与越权位列于被告席之上。此个案所关联的巨额款项以及严苛惩处,再度激起了大众对于权力监管的探讨。
案情基本脉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予以宣判 ,被告人曾在全国政协担任相关职务 ,还曾是北京市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领导 ,法院经查明 。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2009年至2024年 ,这长达十余年的时间段里 。
这个罪犯的罪行有,凭借职务之便给别人谋得利益从而收受钱财,还有在项目收购期间滥用手中权力致使产生损失。法庭针对这两项罪名分别给出刑罚,并且最终合并判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且附加了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严苛规定。
犯罪事实与金额
按照审理所查明的状况,其受贿行径横贯多个极为关键的职位阶段,起始于出任北京市副市长之际,直至而后身兼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人,他屡屡为关联企业以及个人于经营与审批层面予以助力。
他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以此作为回报,经法院认定,这些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2.36亿元,这笔巨款将其利用公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清晰地勾勒了出来 。
滥用职权的具体情节
其存在除受贿之外的滥用职权行为,该行为发生于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间,彼时他正担任北京市副市长这一职务,其还直接介入了一些项目的决策进程,。
在有关项目收购的具体工作当中,他没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身职权,从而做出了不正确的决策,这个行为就直接致使公共财产以及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且难以挽回来的损失。
法院的量刑依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当中明确地指出,其受贿的数额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犯罪的情节以及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均特别恶劣,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其所犯的受贿罪已然达到了能够判处死刑的标准 。
关于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定其情节同样归为特别严重类别,理应依照法律予以惩处。此罪与另一罪进行并罚操作,最终造就了判决书里所呈现的刑期。
从宽情节与最终判决
法院于量刑之际,亦考量了某些能够予以从宽处置的因素,比如说,在其受贿犯罪里头存有部分未遂的情节,待归案之后,他能够如实去供述主要的罪行,并且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那部分犯罪事实。
那个人对于自己所犯之罪表现出的认罪且悔罪的态度是比较显著的,并且还积极地去做了退赃这件事。当下,那个人通过受贿所获取的那些赃款、赃物以及产生的依附于这些之上的孳息,已然全部都被追缴回来了。把这些诸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去考量,法院针对那个人作出了判处死刑的处罚决定,不过却是没有要求马上就去执行 。
判决的警示意义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而言,尤其是其中“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附加条款,展现出了针对严重职务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它朝着全社会传递出了一个清晰明确的信号 :不管职务处于何种程度的高,一旦触及法律的底线范围,必定会遭受严厉的惩处 。
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正的这一判决,强化了针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与约束,它提醒着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身职责,廉洁地运用权力。
关于那样一名曾处在高位然而最终落入牢狱的官员,您觉得除开法律惩处,怎样才能够更有成效地从制度层面去预防此类状况的出现?欢迎于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